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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十项禁令”给纪检监察干部戴上“紧箍咒”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市、县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严格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邵东县纪委监委于近日研究出台了《邵东县纪检监察干部十项规定》(简称《规定》)。

《规定》围绕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审查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做出了十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把自我监督严在平常、融入日常,释放了“正人先正己、律己贵在严”的强烈信号。

《规定》明确,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或工作人员(含乡镇、街道、场、三个园区纪检监察干部),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律调离纪检监察机关:违规为家人或亲友在工程、项目、资金上说情打招呼的;干预农村老家村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私自隐瞒举报线索或有举报线索不査,或在举报线索中查而不力导致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处理结果进行纠正的;为个人和亲友利益以纪检监察干部身份威胁国家工作人员的,或不注意言行举止严重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非本职工作范围,打听案情或说情的;拒不服从县纪委监委领导工作安排的;向执法收费单位打招呼,执法或收费单位对其亲友处罚或收费低于规定最低标准的;非本单位人员两次(含两次)到县纪委监委公开对其所欠债务催收未还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干部同志之间吵架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发生打架斗殴的相对无理的一方;违反邵东县干部作风建设十个严禁被作出免职或扣除津补贴处理的。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欧阳学表示:“监督执纪的“手电筒”,不光要照别人,更要经常照自己。《规定》的出台,是结合邵东实际解决‘谁来监督纪委’这一问题的生动实践,是坚决防范纪检监察干部被‘围猎’、坚决防止‘灯下黑’的重要举措;以‘零容忍’态度打扫庭院、纯洁队伍,在邵东干部群众中树立起严格自律的标杆,打造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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